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昨天下发通知,适当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其中,800公里以下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60元降低到5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现行每位旅客100元降低到80元。
据介绍,调整后的标准自2007年1月21日起执行,通知还明确,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按调整后的标准继续实行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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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了解,去年10月,发改委及民航总局等相关机构就已针对“国际油价和燃油附加费联动”方案进行过全国性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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