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数农民工由于没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遭企业恶意欠薪,本报提醒——
农民工兄弟打工别忘签合同
本报1月17日讯(记者 林媛 通讯员 王志飞唐建波刘雪晶)连日来,我市组织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捷报频传:上个月,仅招远市就为农民工追讨工资达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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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上午9时,招远市张星镇某砖厂彭某等44名工人来到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厂拖欠44名工人工资款8万元。执法人员立即找来砖厂老板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双方存在分歧:砖厂老板丛某认为工人在入厂时都得到了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预付款,该款应从工资中扣除,而工人们则认为这部分预付款是发给工人的补助金,这是制砖行业的惯例,不应再从工资中扣除。对此,执法人员与当地其它砖厂核实,经查,制砖行业确实存在预付补助金的不成文规定。
第二天上午8时,彭某等44名工人携带行李来到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情绪十分激动,要求砖厂老板支付拖欠工资。老板丛某与工人协商未果,其中10余名工人开始围攻老板,事态一触即发。执法人员一边安抚工人,一边与公安部门和张星镇政府联系,经过反复做工作,当天傍晚,44名工人的血汗钱全部发放到工人手中。
除了这起事件,2006年12月,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还连续接到3起举报:40名四川籍农民工反映招远市某建材厂拒不支付工资案;8名河南籍农民工反映招远市某粉丝厂拒不支付工资案;10名山东菏泽籍农民工反映招远市某石材厂拒不支付工资案。劳动监察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组成联合执法组,迅速赶到企业,就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3个企业招用的外地民工均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支付工资数额,约定年底一次性结清。2006年年底,工人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以规定工资年底结算、工人现在辞职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工人工资。在查清问题后,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整改违规行为,并要求当场兑现工人的工资。
最终,3家用工单位支付了58名农民工11万余元工资款,58名民工怀着感激之情踏上了返乡路。
执法人员在此次大规模的检查中,发现很多个体、私营企业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工资、福利待遇的协商很多都习惯于口头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缺少必要的依据,这很难保障农民工的自身利益。因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农民工兄弟,要学会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和企业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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