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张宗堂)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七种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这七种情形是:
——考核不合格的;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规定明确,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再次明确设立流动站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规定对博士后管理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以及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规定。
北京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8日在京挂牌。这是中国城市商业银行首家创建的博士后工作站。
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来自外资银行高素质人才的挑战,北京银行率先迈出了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优秀人才的步伐。
据悉,工作站将着力探索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制度创新、转型时期商业银行重大变革等前瞻性课题,进行中国商业银行管理及微观运行领域的研究。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