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大学最近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而且,在歧视情况排名中,政府机关居于首位,其次是事业单位,第三是国有企业。(《信息时报》1月17日)
把与工作本身无关(或者相关度不大)的条件作为就业门槛,就业歧视严重损害求职者的人格尊严,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使他们失去平等发展、自我实现的机会,这对于他们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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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是,在此次就业调查中,歧视排名政府机关居然位列榜首,事业单位紧随其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成为就业歧视的“大本营”!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效率,可能放弃一定的社会公平,这在经济发展初期、公民社会尚未建立之时,恐怕是不可避免的。但作为政府,却不能这么做,因为政府有维护公平、公正的天然义务,带头就业歧视就更不应该。政府的做法理应是:不但在政府部门本身要实现平等就业,而且还要通过法律、法规和成立相关机构、动用行政权力,促进全社会平等就业。
由此看来,政府在促进平等就业上,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如细化宪法中的公民平等权,强化劳动法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反歧视专门法律,明确哪些属于歧视条款,并禁止各种歧视行为。许多国家都有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法律,如美国有《反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反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等。其次就是要理顺诉讼渠道,改变过往反歧视诉讼无门的现象,确保受歧视公民的诉讼权利。再就是要建立类似某些国家的“公平就业委员会”一样的反歧视专门机构,视情况直接介入某些就业歧视案件,用公共权力扫除歧视,推进平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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