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万:妻受牵连觉“委屈”
在公诉人宣读完以上起诉书内容时,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昆明中院刑三庭副庭长杨忠发问:“被告人,你们觉得起诉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全部都不是事实!”三被告几乎异口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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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另一已经伏法的大毒枭谭晓林的名字被多次提及,因为公诉人称韩永万曾安排自己的手下,去找谭晓林接头。对这个说法,韩永万同样予以否认,他坚持说自己根本就不认识谭晓林。
“那你怎么知道他的存在?”法官问。
“因为他名气很大,他有自己的武装……”韩这样回答。
法庭上,韩永万不时流露出“委屈”的神情。其“委屈”的原因之一在于:在他落网后,他的家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牵连”。公诉人在庭上宣布的其妻的一份书面材料记载:他们是在1989年结成夫妇的,一共生了四个孩子,家庭比较幸福。丈夫经营着玉石厂等多家企业,还开了一家医院,虽然生意不是很好,但她相信丈夫绝对不会去贩卖毒品。丈夫被抓后,她在尚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缅甸方面的人带走,此间,有三名始终跟她在一起吃、一起睡,并且一直逼问关于韩永万贩毒的情况。直到7天后,她才恢复了自由。
六律师:全部都做“无罪辩护”
为了洗脱罪名,三被告人的家属一共聘请了六名律师。面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量如此巨大的指控,他们核心的辩护思路竟惊人的相似,那就是全部都作无罪辩护。
第一被告韩永万的辩护人针对指控的第一次犯罪行为反驳:杨新能、杨清效供述其罪行是受韩指示,这极可能是为推卸自身责任而编造的谎言,而且,他们的供述之间也有相互矛盾之处。更重要的则是,此二人早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是那个案子里的主犯,如果现在又变成了其行为是韩永万在指示,那这与前述的判决形成了冲突。
担任第二被告段必武辩护人的,是素以“敢言”著称的律师刘胡乐及其同事张滇生律师。“我对段必武被宣告无罪充满信心。”他认为本案指控中存在着诸多疑点和尚未查明的地方。“比如,被警方在几百根柚木中查获的那两百多公斤海洛因,柚木的孔是谁钻的,这些海洛因究竟是藏进去的,又是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完成的这个藏匿过程,还有,这些海洛因又是通过怎样的链条,与被告人之间形成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这些都是‘谜’,公诉机关缺乏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在这样的情况下,显然就只能根据‘存疑不判’或‘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宣告被告人无罪。”
针对这些被指出来的尚未查明的诸多细节,公诉人的说法则是:这些细节并不影响贩毒案件的定性,能查清更好,如果暂时查不清也不太重要。
庭审焦点
a 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
“我是在边境上做生意的合法商人。”第一被告韩永万为自己提出辩解:“我从来没有直接也没有指示任何人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我去缅甸是为了考察一个投资项目,不是贩毒。本案中的那些多毒品我没有见过,我也不认识那些东西就是毒品。”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韩永万及其团伙都曾作过大量有罪供述呢?韩永万解释: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身上至今都还有伤痕,在万般无奈之下,他只有屈打成招。
除了韩的这种说法,根据第二被告段必武在庭上的供述,本案在前期公安的审讯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变相的逼供。段说:他并没有被殴打,但是审讯人员曾经有三天让他睡觉,实在熬不住了,他就只有胡乱招供了。
“没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关于这个说法,公诉人当即提出反驳。公诉人拿出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的一份材料,称这位检察人员并不曾亲眼看到殴打和逼供行为发生。另外,还有一份当初负责侦破案件的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也对“逼供”一说进行了否认。
“更为关键的则是,如果并不曾实施这些贩毒的罪行,那怎么可能把许多细节都供述出来呢?”公诉人就此反问。
b 关于被告国籍的问题
法庭上争论的另一个重点在于被告的国籍问题。检察机关的控诉材料显示,韩永万系云南省陇川县人,而段必武和韩啟繁均为缅甸人。众辩护人纷纷就此提出质疑。
韩永万的辩护人称:韩其实早就入了缅甸籍,其涉嫌犯罪时理应由交回缅甸受审。“他的籍贯问题,其实尚未查清,因为缅甸大使馆没有就此给我们回复。但是,他在中国境内犯罪,就应该又中国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更何况,他至今还不曾申请过要退出中国国籍,而我国《国籍法》规定不认可双重国籍的情况存在。因此,他的国籍也应该认定为是中国。”
“不对,《国籍法》第9条的规定是,任何公民一旦入了另一种国籍,他原来的那个国籍就自动作废。所以我的观点是:韩永万还是缅甸人,他应该被移交回缅甸接受审判。”辩护律师针锋相对。
确系缅甸籍的第三被告韩啟繁的辩护律师更是语出惊人:“由于案发和被告落网的地方都在缅甸,本案却在中国审理,这是我国对别国司法主权的一种侵犯。而且,韩啟繁只是韩企业中的一名打工仔,以帮老板打工和接送孩子为生,其行为不曾对中国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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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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