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被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称为对慈善事业有最大倾斜作用的税收,昨天放开了部分限制,扩大了能接受公益捐赠的社团和基金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天联合发出通知,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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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可以接受捐赠单位的范围,人们今后的捐赠可能更加方便。但是,通知并没有对人们关注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作任何改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依然不能完全地税前扣除。
截至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可以纳税前全部刨除的个人捐赠只有27项,企业捐赠只有5项。除此之外,个人和企业的捐赠都有“上限”。例如,个人的捐赠额不能超过应交税收入的30%。企业更少,只有年应交税收入3%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好一些,可以在年应交税收入10%以内扣除。如果企业和个人“超标”献爱心,那么献完爱心还要为自己的无偿捐献交税。专家建议,税收政策应进一步向自愿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倾斜,让资源捐赠者无“后顾之忧”地进行公益性捐赠。RJ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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