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门卫诸某私拿公司几颗螺丝被发现后,因不堪公司领导的责备,竟在公司里撞墙自杀身亡。为此,诸某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赔偿。昨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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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的诸某生前是南汇一家线缆设备公司的门卫。2005年11月13日,诸某在当班时私拿了公司6颗15厘米长的螺丝等放入随身拎包内,被接班的同事发现并向上汇报。
次日中午,诸某被公司领导找去谈话,并被要求写一份深刻的检查。当天18时30分左右,诸某在写下《我的坦说》及《遗书》后,在公司门卫室东侧撞墙自杀。被发现后,公司即报警并将诸某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后诸某因医治无效于同月30日死亡。去年11月13日,原告诸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诸某私拿公司财物,又以不理智的自杀方式来证明自己清白,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然而,公司领导在找诸某谈话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言语不当之处,使诸某感到极大的精神压力,这与其自杀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于该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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