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应先经工会组织进行调解。
对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企业或区域发生的劳动争议案,未经中心调解,劳动仲裁可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一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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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劳 动 争 议 有 了 新 依 据
本报1月18日讯(记者 孙向晖通讯员闫江峰)今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三部门共同举行了劳动争议调解协商工作签字仪式,这标志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协商机制正式启动。这一新机制整合了法院、劳动监察部门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方资源,着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以
20%速度递增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形形色色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涌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数据显示,近3年来全市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2004年为1700件,2005年为2142件,2006年为2412件。而劳动仲裁部门每年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在2000起以上。劳动争议案件的逐年递增,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大突出问题。
目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主要是通过仲裁和司法途径解决。但是,现行的“一裁两审”纠纷处理机制程序繁琐,耗时长,成本高,种种原因,最终导致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为改变这种现状,从源头上解决劳动纠纷,市中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新机制化解
矛盾于基层
为了保障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协调机制的顺利开展,市中院、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专门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商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于今日正式施行。
新机制规定,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应当先经工会组织进行调解;对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企业或区域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可暂不予受理,委托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应在受理争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亦可邀请或委托同级工会部门或劳动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另外,凡是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将委托工会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并写明调解期限,以防案件久调不决。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一审案件最长不应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新机制摆脱
“各自办案”
劳动争议协调沟通制度、劳动争议法律适用定期研讨制度、疑难问题共同形成指导意见制度、相互培训学习交流制度,暂行规定中的这“四项制度”,将使劳动争议处理相关部门摆脱过去各自办案的局面,通过建立切实有效的机制,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
对于重大、群体、疑难复杂案件,劳动部门、总工会以解决当事人困难为目的,可提前与法院沟通、协商,快速、妥善化解矛盾。三方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在统一认识,统一执法尺度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会议纪要形式指导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避免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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