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晓明)王先生在工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想要中途终止时,却被告知客户提前终止,要交5%的违约金。王先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遂将工行北新桥支行告上法庭。日前,东城法院受理了该案。
2004年5月8日,王先生到北新桥支行支取到期的2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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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这时才发现,协议条款约定,“甲方(客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交易,不可提前支取可终止理财产品本金和税后收益”。而银行却在2004年11月17日到2006年11月17日,每半年有一次终止的机会。
王先生的律师温秋芳说,订立的合同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另外,协议用大标题写着“可终止”,但合同双方却只有工行有权终止,标题的“可终止”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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