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近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建立考核指标
规定指出,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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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明确设站条件
规定对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规定明确,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规定还对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七种情形应退站
规定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七种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这七种情形是:考核不合格的;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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