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告警方不作为 打架被拘不服诉警方 因买房手续告城管委———
本报讯被狗咬伤状告对方不对狗进行检疫,打架被拘留不服警方决定,认为城管委未给办理购经济适用房的手续,3名原告分别将丰台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崇文区城管委告上法院。
今天上午,市二中院终审分别驳回3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一
2005年9月3日,家住本市丰台区的王女士被隔壁齐某家养的一条大型犬将左小腿咬伤。
当日,齐某带王女士到防疫部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并支付了看病费用。
2005年9月14日,王女士向丰台公安分局看丹派出所报案,要求对咬人犬进行检疫,拒绝自行交纳检疫费。
丰台公安分局民警称齐某也拒绝支付该项费用。由于一直没有对咬人犬进行检疫,王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丰台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咬伤她的狗进行检疫。
二中院认为,丰台公安分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被没收的咬人犬是否应该强制进行检疫,以及检疫应如何操作,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案件二
2006年4月26日15时45分许,王女士在口子村村民委员会财会室因索要房基地审批表与村委会主任塔某发生矛盾,后双方互殴,王女士将塔某打成轻微伤(上限)。
通州公安分局决定给予王女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她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通州公安分局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案件三
赵先生起诉称,他是天桥南大街的拆迁户,根据相关规定,可定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由拆迁部门统一给被拆迁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手续。
但崇文区城管委一直让他等待办理。
为此,他要求对方履行给他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职责。
今天上午,二中院认定,崇文区城管委没有向赵先生提供经济适用房或为被拆迁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手续的法定职责,而终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