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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民工参加综保1月后可报住院费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黄旭阳)《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劳动局制定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予以报销。

  建筑行业 缴费1个月就可报销

  《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20%费率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意外伤害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4%费率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予以报销。

  缴费比例 不申报自动调整

  《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重新申报综合保险缴费基数。如未重新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参保人员上年缴费基数作出调整并征收综合保险费:原申报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将自动调整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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