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款时银行卡被取款机吞了,烟台储户李某用砖头砸坏取款机。日前,李某为他的冲动付出了代价,被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提供的消息,2006年7月19日22时许,李某来到中国工商银行烟台市芝罘区一分理处的一自动取款机上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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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自动取款机的损失达到35850元。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遂做出了上述判决。(作者:张坚栋通讯员任泽英)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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