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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中国纳税成本全球第八”说法不科学


  《中国经济周刊》:很多人认为国、地税分开使税收成本增加了。

国税、地税该不该重新合并?我们在进一步完善税收体制上还有哪些事要做?

  周天勇:我认为国税、地税分家是导致纳税成本高的原因之一。有些国家也有联邦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但都是互不搭界的,效率比较高,比如美国有些地方政府不成立税务局,就委托联邦税务局收税。我国的国税、地税分家之后,感觉还是不顺。因为好多税都是共享的,一个税要国、地两个税务局收。其实有些税一个部门收就可以了,然后采用电子划帐方式,按比例划走就行了,比如说增值税,中央收了以后,75%留归中央,25%划给地方,别的共享税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张斌: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本身所要求的。在1994年之前的财政包干体制下,税收的征收权主要在地方政府,地方获得收入后,按照同中央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各省不一样)再交给中央。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有很强的动机隐瞒自己的税源和收入,减少向中央交纳的财政收入,这对税收秩序和中央财政收入造成了很大影响。当时表现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滑。为了改变这种情况,1994年,中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明确规定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比如增值税75:25分成)。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使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1994年改革后即上升到55.7%,2005年这一比重为52.3%。

  征税机构的分设,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但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本身所要求的,从长远看,也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省以下财政体制和地方税体系的逐步完善,尤其是以物业税为中心的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扩大都在客观上要求继续保留相对独立的地方税征管机构。因此,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扩大地方自主权的大背景下,需要让地方保留相对独立的征管机构。

  杜伟:我赞成国地税机构重新合并。我们企业上缴的税中,有交给国税的,也有交给地税的,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国税局查了我一笔帐,地税局还要查,我们要忙于应付两个部门。我也不知道两个部门为什么要分家,对我们来说,反正钱都是交给国家的,国、地税部门自己回家分不就完了吗。

  沈家锐:我认为国、地税合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纳税成本高的问题。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改革后的财政体制,在税收征管上则成立了由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局和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税务局,保证了中央财政的收入。这个大方向是对的。即便从纳税成本的角度来看,国地税分设所造成的纳税成本增加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以合并国地税机构的方式解决,而应从协调、规范国、地税征管程序、建立合理、高效的税收征管方法入手。如建立国地税的征税信息共享平台,优化税务稽查效率,建立高效、公正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等。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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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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