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调整至2月起征收
市物价局下发紧急通知,1月份已收的垃圾处理费将在2月份冲减
晶报讯(记者王志明)昨天,记者从深圳市水务集团获悉,水务集团接到市物价局下发的紧急通知,要求原本1月1日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调整至2月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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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深圳将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垃圾处理费。2006年11月15日,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和征收部门。
据了解,水务集团和各小区及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即按照通知要求开始收取垃圾管理费。昨天,记者在福田区风临左岸小区电梯出入口,却看到水务集团张贴的一张“关于1月份不征收垃圾处理费的紧急通知”,通知称,“接物价局紧急通知,垃圾处理费从2月起征收。因此,1月份收费日我公司不征收垃圾处理费。”并表示已经收取的可退费或在2月份进行冲销。通知的落款日期为2007年1月18日。
记者从市水务集团了解到,这个紧急通知是根据物价部门的要求发下去的,因为垃圾处理费征收时间是由物价部门确定,水务集团只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至于原定1月1日起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为何要延期执行,水务集团也不知其中原因。水务集团工作人员透露,根据规定,水务集团每个月有两个收费日进行扣费,分别是17日和25日,用户可以自己选择一个收费日缴费。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标准
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为两类:对一般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办事处的环卫部门收取。一般自来水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其中,特区内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定额收取;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59元,其他用户标准为每立方米排污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0.27元(均相当于按垃圾产生量125元/吨)。排污水量一般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生产用水(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用户按用水量40%计算排污水量,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排污水量。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排污水量。(摘自市物价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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