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孙磊 通讯员 尚法
2000年1月,沈老伯的一对儿女在西湖大道买了套房子,当时和银行签订了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信用卡还款,还款日期为每月25日。
“过了一段时间,银行方面寄来一份通知,由于电脑升级,将还款日期变更为每月17日。
沈老伯的女儿在德国,从事律师工作,“国外的信用记录审查比中国严格得多,相当于‘第二张身份证’,不良还款记录等于是信用污点。”
沈老伯这几年一直在和银行方面交涉协商消除不良信用,没有成功。顶真的他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14500元违约金和损失费并且书面道歉。“我们和银行签订了合同,是平等的主体,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银行怎么可以凭一张通知就单方面变更合同呢?”
上城区法院已受理本案,周二下午开庭。沈老伯说,他打官司并不只为了自己,也不是针对银行,“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声誉,银行也应该尊重用户的信用记录。”
如果你曾经有类似遭遇,想听听庭内说法,可以致电本报热线85109999报名旁听,我们将在开庭前电话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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