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晓非郜征)日前,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文灿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贾参军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人民币;以被告人贾玉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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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到2006年4月间,刘文灿参与盗窃犯罪40起,盗窃财物价值20余万元人民币,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3起;贾参军参与盗窃犯罪5起(其中一起只参与踩点,价值16000余元),盗窃财物价值41000余元人民币,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一起;贾玉琴参与盗窃犯罪7起,盗窃财物价值67000余元人民币。
2006年4月19日凌晨,刘文灿、贾参军伙同王伟(另处)盗窃了一台已停用的变压器返回时,遇到巡警,贾参军当场被抓获,猖狂了8年的犯罪分子终于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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