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的伊兰特汽车在行驶中无故发生侧滑,郭女士和其嫂子王女士以该车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及经销商北京胜鸿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当中推定该车存在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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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9日,郭女士以其嫂子王女士的名义从被告胜鸿都公司购买了一辆伊兰特汽车。据郭女士讲,去年1月8日她驾车沿京沈高速公路右侧车道行驶时,该车突然无故向右侧滑,与高速公路护栏碰撞,造成车辆严重毁损,她也在事故中受伤。事后郭女士与王女士以该车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将现代公司以及胜鸿都汽车销售公司告到法院。记者了解到,此前郭女士曾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事故中脱离车体的车轮钢圈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该起事故与车轮钢圈的质量问题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法院在与多家机构联系后,却未能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于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事实推定,认为该车存在质量缺陷。
对此朝阳法院给出的主要理由是,作为原告的郭女士和王女士已举证证明事发时车辆首先出现侧滑,该侧滑现象是装有防侧滑系统车辆在正常驾驶时通常所不应发生的;另外,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左前轮脱离车体,并且部分路面只留下三条刹车拖痕。法院分析认为,如果左前轮脱离车体是在事故发生的最初期,之后才发生一系列碰撞,那么较大程度上表明该车在轮体部位是存在缺陷的;如果左前轮脱离车体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遭遇碰撞由于外力引起,那么在发生碰撞之前的制动过程中出现三条刹车拖痕的情形,在较大程度上表明该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或者轮体部位存在缺陷。正是基于此,在现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事发车辆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现代公司和胜鸿都汽车销售公司连带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795元,胜鸿都公司赔偿王女士同等规格的车轮一只,并且对该车的制动、防侧滑系统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对该车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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