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岁首,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再传捷报,其司法统计中的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改判率、发还率显著下降,这是该院实施法官制改革以来连续4年取得的显著效果。有关法学理论家认为,该院大胆改革审判方式,打破庭室业务界限,通过多年的创新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基层法院实际的审判管理新模式,审判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为各基层法院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熟经验,很有推广价值。
黄陵法院的改革是以法官制改革为核心的。2003年初,40岁出头的雷钧担任黄陵法院院长后发现,全院51名人员中,有审判职称的25人,除去院领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审判一线的只有8名审判员和6名助理审判员,其中2名审判员还在乡镇人民法庭工作,各个业务庭都无法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每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都要临时借人,加之80%的案件是民商案件,各庭忙闲不均。同时,案件审理仍然是庭长、主管院长层层把关,法官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雷钧感到,如果不对原有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既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职权,又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该院召开各个层次的会议,多次专题研究讨论,从2003年3月起开始试行法官制和法官助理制相结合的审判运行和审判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新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黄陵法院对外虽保留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庭建制,但对内则取消了各审判庭设置和各庭长称谓,组成一个新的法官室,由6位原来的庭长和审判员担任主审法官,每位主审法官配设一位法官助理和一位书记员,将原来的3位法官1位书记员的“3+1”模式变为1位法官1位法官助理1位书记员的“1+1+1”的新模式,大大提高了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在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按序组成,主审法官轮流担任审判长,不受案件类别、性质和难易程度的限制。法官助理则负责与庭前准备室之间的案件交接、庭前准备、案件归档及指导书记员业务等工作,保障主审法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案件审理。这样,案件的决定权就下放到合议庭或主审法官,由具体的法官对案件审判质量实行终身负责。
为了保障新机制的有效运转,黄陵法院建立了完整的《法官制度流程管理运行规则》,还制定了从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到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等各个方面90项近20万字的规则制度,完善了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形成了立、审、执、监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速运转、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优化配置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充分调动了全体人员的积极性。
黄陵法院推行法官制改革以来,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过去为了保持庭、室建制,每个庭都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法官,但各业务庭案源不均衡,法官有的年结案近百件,有的则只有几件,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实行新的法官制度后,法官循环办案,这样不但保证了法官人人有案办,而且使原来办案任务重的法官有时间、有精力抓案件质量、搞审判研究。同时,通过改革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使法官的权利与责任高度统一。在法官制推行前的2002年,该院上诉案件的发还改判率为1.26%,自2003年法官制改革以来,发还改判率逐年下降,从当年的0.87%降到0.54%、0.3%,且无一超审限案和错案,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
黄陵法院在审判组织、审判管理模式上大胆的探索创新和取得的成功经验,引起了全国法学理论界与法制实践界的广泛关注和赞誉。去年以来,先后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法院到黄陵观摩取经。省高院院长赵郭海对黄陵法院的改革给予了大力支持、充分肯定和具体指导,由高院研究室现场调研,并向全省基层法院推广。全国著名法学家、博士生导师张树义等认为,黄陵法院推行的法官制尽管是一个基层法院在审判方式和审判机制方面所做的一个尝试,但对中国司法改革是一次大胆的创新,对中国审判制度来说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在基层人民法院很有推广价值。(记者焦永兴)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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