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冯佳妮)记者昨日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精氨酸等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这些药品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该价格。
阿仑膦酸钠、氯膦酸二钠、帕米膦酸二钠等354种药品限定最高价格,其中,氨甲环酸小容量注射剂因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川芎嗪粉针因适应症争议问题,在国家发改委未正式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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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部分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实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发改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据了解,此次药品最高限价通知还规定,各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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