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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知识产权案背后的博客致歉

  “作为博客文章的撰写者,我无意损害中德关系。在这里,我要收回我的激烈言辞,并向中国汽车制造商郑重致歉。”2007年1月5日晚,一篇出自德国汽车代理商网站博客的致歉书,引起了德国媒体的关注。

  事件的起因源于中德一起客车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

2006年10月,德国尼奥普兰以盐城中大集团研发生产的“中大A9”客车外观抄袭其生产的“星航线”外形为由将其上告到法院。同年10月22日,柏林伊文·希尔曼(Iven·Hillmann)市场代理公司对德国尼奥普兰诉江苏中大集团外观设计侵权事件进行评论,作者罗恩·阿隆·希尔曼在没有最终法律裁决的前提下,在自己的博客中毫无根据的指责“这是中国人迅速并且肆无忌惮剽窃西方技术的又一典型例子”,公然对中国知名企业——盐城中大集团进行名誉诽谤,随后中大集团对其诉之法律。

  本月5日和7日,希尔曼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表示收回其激烈言辞,并向中国汽车制造商郑重致歉。尽管如此,一场跨国诉讼官司并未因此结束。观察人士指出,在中国加入WTO国际组织五年之际,这起跨国诉讼多少给中国自主研发企业补上一堂有关知识产权维护的课。

  一场跨国诉讼的由来

  2006年10月,德国商用车生产商MAN集团及其子公司尼奥普兰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公正竞争”和“剽窃技术”为由,将中国盐城中大集团告上法庭,指责中大制造销售的A9客车完全抄袭尼奥普兰“星航线”客车外观设计。

  尼奥普兰是德国曼商用车辆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客车制造商,年销售客车6000余辆。“星航线”是其在豪华客车领域的旗舰产品之一,于2004年9月23日在汉诺威国际商用车展上首次亮相,并于2005年初投入大规模生产。“星航线”惊人的外观设计和新技术的采用,得到了公众和国际同行极大的关注,曾荣获“2005工业论坛奖(iF-award)”以及“2006年度长途客车”奖。

  中大汽车是由中大工业集团控股,专业从事客车及商务车生产的品牌企业。自1989年起,作为国内首家研制开发全承载桁架式高地板客车的汽车厂家,目前已发展成为拥有北京中大燕京汽车、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盐城中威客车等五个客车生产基地,客车车型涵盖8大系列180多种车型。年生产能力达15000辆。中大汽车的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汽车自2003年6月份开始自主研发,于2004年底研制成功,并于2005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第97批。自上市以来,受到国内市场一致认可,并先后获得国家颁发的多项奖项。

  曼商用车辆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努林格通过双方产品外观不同角度的对比方式,认定中大集团生产的中大A9客车除局部线条及大灯、保险杠等处有所不同外,完全抄袭了尼奥普兰旗舰车型“星航线”的原创设计。并称,“星航线”独特的外观设计早已拥有国际专利,并在中国注册了设计专利。随后,其在2006年10月份以中大抄袭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对此,中大方面迅速做出反应,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

  时隔不久,在该起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尚无定论之时,柏林一家名为伊文·希尔曼(Iven·Hillmann)的市场代理公司在自己的博客中对德国尼奥普兰诉江苏中大集团外观设计侵权事件进行了报道和评论,作者罗恩·阿隆·希尔曼引用了曼集团副总裁弗朗茨·诺依丁格的原话“中大集团的剽窃事件是损害知识产权的严重事件”,并评论说,“这是中国人迅速并且肆无忌惮剽窃西方技术的又一典型例子”。

  博客乱言惹来的官司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篇博客文章发表后,在柏林汽车制造业界产生了一定影响。其片面的评论在德国国内引起极大反响,给中大汽车乃至中国汽车制造业产生了较为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中国汽车行业的境外整体形象,中大集团遂以“诽谤”罪对希尔曼提出起诉。

  2007年1月5日,希尔曼收到了盐城市法院签署的传票及起诉书德文翻译。这份由盐城市法院签署的起诉书要求希尔曼在北京时间2007年7月17日上午9时出庭。此外,盐城市法院要求:1.应诉人必须准时出庭;2.应诉人在出庭时应携带此份起诉书;3.应诉人在收到传票后应在回执处签字、盖章。与此同时,法院要求希尔曼在30天之内提交一份书面说明。

  起诉书还要求MAN集团、伊文&希尔曼公司以及尼奥普兰股份有限公司迅速停止对中大集团的诽谤,尽快消除因此事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德国媒体向中方致歉。起诉书还重申,德国媒体对此事的转载和引述对中大集团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中大集团要求德方支付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

  据了解,盐城中大方面认为该文作者在正常司法程序未作判决的前提下,博客上写评论系歪曲捏造事实。2006年10月,德国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中大集团外观设计侵权,在尼奥普兰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第四天,中大汽车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A9系列豪华客车是中大汽车自主研发,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26号公告》第97批的产品,尼奥普兰目的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对中大的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

  致歉引起德高层关注

  在收到起诉书当晚,希尔曼在博客上迅速发表声明向中方致歉,这随即引起德国媒体及德国高层的关注。

  1月5日,希尔曼在博客上发表声明称:“作为博客文章的作者,我无意损害中德关系。2006年6月,我应邀在上海出席国际会议并发表演说,受到了主人的盛情招待。在这里,我要收回我的激烈言辞,并向中国汽车制造商郑重致歉。”随后,有媒体援引网友的话称,“这是中国对德国言论自由的公然挑衅。”《明镜》周刊等媒体则认为,“谁要写这样的话,谁就得自己负责任。如果我们德国人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也不应该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中国人身上!”

  1月7日,希尔曼再次对声明进行了补充:“非常感谢你们的发言。遗憾的是其中的一些发言仅仅在侮辱中国并指责中方的汽车制造公司。出于即将在中国开庭的法律程序,我不能让这些发言公布出来。我在此请求你们的原谅。”

  中大集团新闻发言人纪立俊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次被德国公司指责剽窃的是由中大集团控股的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德国公司这种未经法律确定便制造舆论的做法对中国客车制造企业来说非常不公平,中大集团之所以拿起法律武器反击,是希望事情能够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来解决,维护中国客车制造企业的利益。对于此次事件,中大集团有关人士表示,暂时还没有收到关于希尔曼的书面致歉信,但在商务部的网站上已经有希尔曼致歉的文章。“如果希尔曼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这种片面的言论是不合理的,并敢于承认错误,尽快消除因此事带来的负面影响。”纪说,同时,希望大家能够公正全面的看待此次事件,不要受一些偏激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产生曲解的结论。

  有观察人士认为,中大在此事中的处理方法非常聪明。“这件事虽然不大,但中国企业从中可以学到很多,就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国外媒体、企业及个人对中国的各种毫无根据的指责。”该人士说。

  据悉,目前,希尔曼已经联系了德国著名律师卡尔克鲁伊特准备应诉。同时此事已惊动德国经济部长克劳斯,他正在协商解决。

  中国企业应积极维权

  中大此次诉讼案件受到业界、境外媒体以及希尔曼本人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为外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广阔的市场。外企的投资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个别外国企业趁着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之时,在此方面做了不少文章,这应当引起我们企业的深思。近年来,我国政府一再加大对经济秩序的治理力度,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教育和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为的就是更好地把国外的企业“请进来”,同时也使我们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走出去”。

  目前,中国客车的产量已占据世界客车总产量的三分之一,而且出口增长迅猛,在此背景下,国外汽车巨头指责国产车外观“模仿”等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在此次事件上,中国企业应该会学到一点东西。“从中国企业走向海外的角度来看,我们要想取得国际商标保护,就要有一些从‘攻’到‘防’的策略性思考。”该人士说,古人有两句话,一个是“生于忧患”,有了忧患并不是坏事情,一个是讲“哀兵必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态度:第一是反对;第二是不怕。我们首先要揭露对方的恶意。古罗马有一个法律上的谚语叫“欺诈毁于一切”,就是基于欺诈发生的行为,最后将不能获得任何利益,我们应当通过多种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预先采取一些防范措施,能够提早注册,这种事情就不太容易发生了。这对我国其他企业而言,应该说也是一个教训。但是,遇到这种事我们也不要害怕,我们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的要求夺回来。

  该人士表示,从此次事件中,中国企业一方面要加快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主动掌握游戏规则,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清除自主品牌生产、出口的人为障碍。

  “对希尔曼提出起诉是为了表明中国汽车商坚决维护自主品牌形象的态度和决心,其象征意义大过诉讼结果。”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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