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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拒提供“机密文件” 表示要“释宪”解决争议

  扁拒提供“机密文件”表示要“释宪”解决争议

  中国台湾网1月23日消息 综合台媒报道,陈水扁今天通过副幕僚长卓荣泰对外表示,不会提供“公务机要费”案中所谓“机密外交”文件,并正在寻找最适合提出“释宪”的途径。

对此,台北地方法院表示,将依照原本的裁定内容,在23日(今)开放律师阅览相关卷宗。

  本月19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认定陈水扁所提到的六件“机密外交”为“非机密”,23日将开放阅卷,陈水扁若有不同意见,应在22日中午前函复台北地方法院。据报道,陈水扁办公室已于22日中午函复台北地方法院,卓荣泰当天下午3时在陈水扁办公室召开记者会说明函复内容。

  据报道,卓荣泰在记者会上提出“五大说明”,强调陈水扁“在司法程序中得主张拒绝提出特定信息的权力”,是所谓“首长特权”;台“高检署查黑中心”陈瑞仁检察官曾向陈水扁保证负有保密义务,并将所有资料封存,除非陈水扁同意,不得拆封;陈水扁的所谓“机密特权”属“宪法位阶”,如有争议,当循“释宪”解决疑义。

  对于外传陈水扁将亲自申请“释宪”,卓荣泰仅再三表示,“释宪”渠道主体有很多,至于从哪个渠道提出、适合提出的主体,陈水扁办公室现在正考虑哪个是最适合的。

  对于陈水扁方面的表态,台北地方法院代理发言人陈兴邦表示,合议庭审酌后,认为六件所谓“机密外交”没有经过“机密保护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核定为所谓“国家机密”,加上一再去函陈水扁办公室和陈水扁本人,也没有获得核定文号和流程,法院因此判定这三卷被检方密封的文件,不属于“机密”,也依原订计划在23日开放阅卷。

  台北地方法院也表示,如果陈水扁办公室相关人员已经依照“机密保护法”相关规定,先行完成核定为“机密”的程序,却把核定程序数据予以隐匿,事后再以其他事由争执,就有“刑法”138条“隐匿公务员职务上职管文书和物品”罪嫌,将移送检方依规定追诉。

  台北地方法院也表示,依规定行政机关的重要原则,上至台湾地区领导人、下至基层公务员都应该遵守,纵使事涉“总统职权”,也依然适用。(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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