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合理理由拒绝支付中国企业货款,韩国第二大银行友利银行于近日被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企业4.8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折合人民币约38.8万元。
2005年,中国宣联公司向韩国一公司出口一批干蕨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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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联公司诉至二中院,请求韩国友利银行及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共同返还4.8万美元及所生利息。
中行北京分行辩解认为,自己从未向宣联公司或开证行作出过保兑的表示,也从未向开证行收取保兑费用,不应承担责任。韩国友利银行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中院审理认为,韩国友利银行应赔偿原告请求数额的款项和利息。目前,法院正在准备通过外交司法途径向友利银行送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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