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月22日讯(记者 黄强)今后,我省将通过立法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们设下“禁区”。
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草案规定,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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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为董事、高管们设置了“禁区”,规定其不得出现以下八种行为:挪用出资企业资金;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出资企业资金;违反企业章程规定,借贷出资企业资金或者以出资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企业章程规定,与本出资企业进行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出资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出资企业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本出资企业交易的佣金;违规披露本出资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危害出资企业利益的其他行为。
另外,草案提出,出资企业负责人如擅自决定企业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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