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新规VS现行法规
反腐败法构想中提到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有的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则没有被上升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经验得不到充分运用。
“毫无疑问,反腐败立法应该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王明高说。
反腐败法构想中设计的许多制度是国外反腐败立法制度中所没有的。例如:“两规”制度,“两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向纪检部门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这主要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在办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现已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其特点是:其一,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其二,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由纪检部门主持,立、撤案灵活,既可保护干部,澄清问题,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干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是符合中国反腐败特色的好的措施和经验。
但“两规”在法律依据上有待完善。从实践效果来看,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法律化。例如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但这种特别制度不宜扩大到一切刑事犯罪,无法写入刑事诉讼法,只能以专门的反腐败法予以法律化。
对于反腐败法可能带来的与原有法律规范的冲突和矛盾,王明高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实践服务的,我们不能够自己给自己制造障碍,只要有利于维护党和国家形象,有利于社会稳定,这样的法律就应该制定出来。至于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这需要政府和法律界人士认真研究。”
类似的还有“推定证据制度”。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设置证据推定制度的,因为这会给诉讼带来很大风险,甚至会造成对人权的侵害。课题组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虽与法律理论不符,但借鉴世界反腐败实践或成功经验,也实属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为贿赂行为是十分隐密的“一对一”,取证困难,往往证明了行贿,而受贿人拒不承认;或受贿人作了供述,而行贿人不承认,从刑法的角度都难以认定。证据推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只要确证了一方行贿或受贿,即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只有在被推定一方提出了反证并经确认的情况下,推定才不成立。
宝剑出鞘尚待时日
虽然中央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就提出争取在2010年前出台相应的反腐立法,但在王明高看来,最难的仍是如何使这部法律真正出台。
“反腐败法的出台是一件天时、地利、人和的事,缺少一样条件都不可能。”王明高对反腐败法在中国出台的时间表也无法预测,但是“腐败是制约一切国家和政党前进和发展的障碍,中国要前进要发展,就必须遏制和打击腐败,因而制定出一部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是完全有希望的。”
无论如何,反腐败法制定出台后,“对于反腐败的综合治理工作将会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增强反腐败工作的综合力量也会有很大的提高。用法律的形式可以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加入到反腐败工作中来。”
采访的最后,记者请王明高谈十年来从事反腐败研究的体会时,他说研究反腐败问题可以说是酸甜苦辣,仅从个人利益出发,如果不从事反腐败研究,可能各方面的环境会更好些。但自己不觉得后悔,因为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从心灵深处热爱自己祖国的公民,能为中国的反腐事业尽微薄之力,虽苦犹荣。
相关资料
王明高 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国家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重大委托项目《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1996年开始系统研究廉政学,重点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对策。
课题组简介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由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纪委和湖南大学联合承担,2005年经国家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以“后期资助重大委托项目”形式立项(立项号:05PHQ008)。
课题组包含12个子课题,共有69人,其中博士生导师6人,博士研究生18人,正副教授、研究员26人,厅级领导干部11人。课题组在实践方面的研究成果有的已进入国家相关决策,理论研究成果有的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上一页][1][2] |
(责任编辑:黄成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