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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开学禁收学杂费 违者将追究行政责任

  在2007年春季开学前,我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坚决杜绝“先收后退”现象发生,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这是省教育厅昨天正式对外公布的。

  从2007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建立新机制后,各项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债务,不得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奖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等。严禁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发放。对资金未能及时落实到位影响学校办学的,或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有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省教育厅要求,从2007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除此之外不得出台任何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个别学校提前收取的2007年学杂费,要立即全额清退。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办学的合理支出,一律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允许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学校因政府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正常办学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请求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07年我省城乡全面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学生学杂费。为保证学校春季正常开学,省财政专门于2006年底预拨省级应承担的免学杂费资金,各地也应尽快安排自己应承担的免杂费资金。(汪雷)

  来源:

  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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