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称,实行“双定”的企业也须按规定规范使用发票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 通讯员 罗子奇王凌卓银玲)近日,越秀区某“双定”户因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被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罚款1000元。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即“双定”)的企业也须按规定规范使用发票。
据悉,税务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后对越秀区某家政公司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向客户收取了1万多元的佣金、服务费、押金和预定金等营业收入,虽然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向客户开具发票,仅开具了9张收据。第二稽查局在查证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于近日对该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规定,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票据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稽查部门的检查数据显示,部分规模小、收入零碎的“双定”征收企业,以为只要足额缴交了税款,就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同时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当收取劳务收入时,就以收据代替发票,并将收据作为原始凭证记入收入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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