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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陈水扁拖得了一时拖不了一世

  中国台湾网1月23日消息台“中国时报”今天发表文章分析,陈水扁办公室一再抬出“宪法”,更以近乎恐吓的态度,强调“机密”数据公开,可能涉及刑责,究其关键,无非是想拖延审判,但拖得了一时,拖不了一世,不论是从对历史负责还是司法审判,陈水扁都无法规避。

  文章指出,先从“法治”来说,是不是“机密”,都须依台“机密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核定。“机密保护法”是在陈水扁任内完成“立法”,并公布施行,依“该法第六条”规定,有核定权责人员,应于接获报请后30日内核定,依施行细则第八条,若未在30日核定,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机密”事项处理。

  六件“外交工作”,假设真的是“机密”,不论是在“机密”保护法施行前后,都有一定期限核定“机密”等级。例如在“机密保护法”施行前起诉的拉法叶案,台军方早在法律施行后向法院拿回数据核定机密等级。但陈水扁办公室迄今不拿出六件“外交工作”有无核定为“机密”的相关资料,从“司法”审判的立场,关键不在“机密”与否,而是有没有“依法”核定“机密”的程序。即便已核定为“机密”,在“宪法”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责下,任何“机密”在法院,都不是机密,只是不能公开审判而已。六件“外交工作”如果没有核定,陈水扁办公室官员就是失职。

  文章进一步指出,从对历史负责的观点来说,“公务机要费”是使用民众的纳税公款,陈水扁使用公款,就是一种政府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如何使用费用,本来就该留下相关纪录和数据,待一定期限解密后,由后代子孙检验。

  陈水扁声称“机要费”使用在六件“外交工作”上,但说进到坟墓都不能说,若有相关纪录和核定数据,本来就该提供法院,除非没有,才不能提供。

  文章最后强调,承审“机要费”案的台合议庭三位法官,本着“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如果要推卸责任,大可依辩方律师团“释宪”声请,不必自找苦吃,对抗掌握“国家”机器的领导人,法官无畏权势,依“审判权”进行审判,民众应给予喝采鼓励。(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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