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渝中区法院向本报独家披露了一起假按揭官司:一个员工“为保住工作”替开发商签订借款合同,结果被法院判决还款。
相关证据表明,2001年2月8日,建设银行大渡口支行与重庆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旭升公司)及该公司员工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给吕某发放38.8万元贷款,用来购买朝天门批发市场两个商铺。
签约后,银行如约付款,但吕某却没有按时归还按揭款。因拖欠19万余元本金,银行将开发商和吕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吕某在法庭上辩称,签合同时她正在旭升公司打工,为了不丢饭碗才签了借款合同,借款并非她的真实意思表示;购房合同和抵押合同不是她所签,房屋也没得到,后来还款及办理所有手续都是公司在操办,所以应由旭升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旭升公司称,他们从未强迫和欺骗任何人签合同,但可以处理抵押商铺,不足部分由他们承担。
因签名涉及法律责任,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表明购房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确不是吕某的签字。
法院认为,吕所称“为保工作而签名”并不属于免责理由,签订借款合同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购房合同和抵押合同不是吕某所签,抵押人应为旭升公司,遂判决吕偿还19万余元本金和相关利息,旭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吕某不服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无独有偶,建设银行大渡口支行发放的另一笔25.3万元贷款也与旭升公司有关,借款人落款是该公司王某。法庭上,王某大喊冤枉,称自己根本不知道此事,而且没有签过名。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确不是王某签订,法院依法认定实际借款人和抵押人应为旭升公司,遂判决王某免责,拖欠的贷款由旭升公司负责偿还。
随意签名有风险
渝中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叶永忠称,假按揭对“购房者”危害很大,因为开发商在利用不是真正的购房者搞假按揭贷款时,往往可能多贷款套现,导致房屋的实际价值和贷款金额不对等,有的甚至可能高出50%。这样,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担保房变卖、拍卖的实际价值就可能低于贷款金,而差额部分就可能由“购房者”买单。即使贷款额房价对等,但如果房市下跌,或者开发商亏损倒闭,帮忙签字的“购房者”也要被套牢。
叶永忠提醒市民在各种场合签字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内容,不要凭一时仗义、耿直,帮他人签字,否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记者 罗彬 王蓓露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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