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1月23日电
日前,因擅自出售法院冻结房产,一被告人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年42岁的被告人罗扬,2003年8月,禧鑫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杨浦支行贷款人民币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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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因禧鑫公司未能如期归还贷款。银行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杨浦区法院随后依法冻结了罗扬名下一处房屋的产权。
2005年8月11日,罗扬向房产中介公司隐瞒了房屋产权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以138万元的总价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郭某,并按约收取了郭某的预付款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经营活动。2005年10月,罗扬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2006年3月,罗扬在妻子的帮助下与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并于次月归还了48万余元,用以充抵禧鑫公司所欠的部分贷款本金。银行鉴于罗扬已履行了还款协议约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解除房屋的查封,获法院准许。而对于购房人郭某支付的房款,罗扬也通过妻子代为偿还给了郭某。
不过,罗扬依旧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扬明知自己的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仍擅自将被查封的房屋转卖给他人,且非法处置的财产价值达1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故罗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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