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王鑫 陈行 记者夏佳)“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之一,主要处理“官”和“民”之间的关系,而根据现行法规,行政诉讼除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随着近年来行政案件逐年上升、涉及行政行为的种类日趋多样化,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完全排斥开”协调“手段,将会浪费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不但不能“案结事了”,可能还会激发更大的矛盾。
行政案件适当“协调” 效果显著
行政诉讼适用“协调”现阶段虽然还没有立法明文规定,但是近年来成都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应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成都法院坚持自愿公正兼顾利益平衡原则,在确保当事人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处理机制,促成当事人基于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而改变、撤销相关行政行为、主动撤诉等达成和解撤诉结案,并针对相关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或进行普法、教育,实践证明这样即妥善处理了纠纷,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促进了“官”“民”的和谐,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成都中院去年经协调原告撤诉方式结案19件,尤其是阳光体育城厨师李某的工伤行政确认案,在经历两次行政机关确认,两次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陷入重复确认和循环诉讼的情况下,成都中院就采用了“协调和解”的方式妥善解决了此事。据统计,成都辖区的都江堰法院近3年受理行政案118件,协调处理104件;2006年武侯法院受理行政案33件,协调处理为19件;温江法院近4年来也受理行政案77件,协调处理43件。
“工伤认定”难题有望解决
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告诉记者,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着力点,行政诉讼协调能够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理解,在诉讼的任何环节都可进行,但目前并不是所有行政诉讼案件都适用“协调和解”,对此法院还在进一步探索当中。
谢庭长介绍说,草案中提到行政赔偿案件、涉及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等等都可统一适用行政诉讼协调,尤其是工伤认定。因为职工和所在单位往往会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纠纷,行政审判只能认定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但能不能认定为工伤还需要劳动部门调查。在实际案例中,由于调查证据有限,往往让劳动部门陷入两难境地,也不能很快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此时,行政“协调和解”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