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注明性别或罚五千
南方都市报王海军 实习生李涛
打了老婆,即使不离婚,也可能要向老婆赔偿;招工时注明性别,可能面临罚款;女职员在工作中被骚扰,单位可能要负连带法律责任;平时承担家务多,离婚时妻子有权要求补充赔偿……昨日,广州市人大代表李瑾等人提交议案,要求修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提出的很多新增规定对很多习以为常的行为做出了限制。
本报讯 昨日,广州市妇联主席、人大代表李瑾提交修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的议案,这是她连续多年提交的议案。她表示,现行《规定》施行至今已逾10年,虽曾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很多条款已经不适合当下实际。在李瑾提交的《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建立了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即妇联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维权意见书,相关单位必须在接到意见书60天内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妇联。
镇政府查村规 保护“出嫁女”
对于社会关注多年的“出嫁女”权益问题,《草案》创设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审查制度。议案解释称,“出嫁女”享受哪些权益,通常由村规民约、股份制章程等予以规定。但现实中,恰恰是这些乡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权益。而目前由于村委法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只是指导关系,对村民自治章程是备案而非审查,致使乡镇政府无法纠正违法的乡规民约。在目前这一上位法未修改的前提下,《草案》避开村委会,而选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管。要求各级政府对其章程制定和修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侵害“出嫁女”权益的,即责令改正。
婚内打老婆 可能也要赔
以前,丈夫打了老婆,如果不离婚,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但是,《草案》创设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制度对这种行为做出了限制,表示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以个人财产赔偿。议案解释称,现实中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济途径,很多家庭暴力是长期持续的。由于没有及时诉讼,错过诉讼时效,离婚时也无法得到赔偿。增加该条款,能起到震慑、保护作用。
那么,在同一个家庭内,这是否意味着赔偿金也“无外乎就是把钱从一个口袋装入另一口袋”呢?李瑾表示“不是”,因为婚姻法并不阻碍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论是否处在共同财产制下,婚内损害赔偿金都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在女性就业方面,《草案》也做出了具体规定,除了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不得指明性别要求。否则,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结婚、怀孕、哺乳为理由而拒绝录用妇女。
女职员被骚扰 单位或担责
《草案》的另一个引人关注点是有关性骚扰的规定。据了解,我国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但是,对于什么是性骚扰以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该法没有作进一步规定。《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行为人对女性实施、展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使对方受到侮辱、惊吓的,受害妇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草案》还对工作单位的责任义务作出了明确界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内对女职员的性骚扰。如果在单位不能证明其采取了相关措施的情况下,女职员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由用人单位及行为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现代“秦香莲” 或获家务补偿
对于离婚时女性权益的维护,《草案》也作了周详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支持男方接受继续教育,并就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女方有权向男方提出补偿要求。
议案把此称为“家务劳动”补偿。因为如果在预期利益尚未实现的时候离婚,并且在离婚时也没有多少共同财产可分割的话,对于这些“秦香莲”,显然是不公平的。男方不同意女方所提补偿要求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此外,《草案》还对离婚后的女性给予了诸多保护,比如,如果夫妻在离婚前居住的房屋属于双方都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应优先考虑女方的实际需要,由女方继续承租等。
(责任编辑:安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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