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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仆”的眼中不应该有“刁民”

  “公仆”的眼中不应该有“刁民”

  “领导干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织者、带头者,而不是矛盾的制造者和加剧者。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各级干部带着深厚的感情做群众工作,依法律、按政策办事,坚持教育、疏导、协商、调处,防止搞强迫命令,颐指气使,滥用权力。

如果没有与老百姓打成一片的好作风,没有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轻率地视百姓为“刁民”,就不可能化解矛盾,赢得民心,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栗智日前在该市冬季解困会议上说,“我们常说以人为本,管理监督不能用压制手段管理老百姓。”(据1月23日《人民日报》)

  栗书记的一番话让人心暖,因为人们听惯了“刁民”之说。群众上访的次数多了一些,就会被称为“缠访”、“闹访”;群众的要求苛刻了一点、让干部们麻烦了一点,就会被称为“无理取闹”……既然是“刁民”,自然就要用“压制手段”了。于是,颐指气使、围追堵截,甚至动用武力……

  世上真的有“刁民”吗?以前的封建时代也许有,但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则没有。在封建时代,官老爷高高在上,我予我取;所有子民,只有俯首贴耳,稍有不从,即为“刁民”。但在民主法治社会,百姓都是公民,都是“主人”;而公务员都是“公仆”,是公民雇用的。“刁民”是一种上对下的称呼,世上绝没有仆人说主人“刁”的道理。

  当然,也不是说主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公民也要受全民意志即法律的约束。如果公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如果公民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那就意味着那种行为是他的权利。也许有些公民的要求有点无理、有些“刁钻”,也许有些上访者的行为让一些政府部门或干部难堪,但只要“刁”得不违法,政府官员就只能??承受。换句话说,在法无禁止的前提下,“刁”也是公民的权利。如果轻率地以“刁民”视之,那就是对“主权在民”的否定,就是官僚作风的体现;如果进而采取压制的手段,那就是滥用权力,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其实,要论“刁”,中国老百姓的水平并不算高,至少比不上美国佬。比如美国有位名叫辛迪?希恩的“反战母亲”,她的儿子在伊拉克战争中牺牲,国家也按规定发放了抚恤金,但她非要“当面”向布什总统讨个说法。“反战”是她的自由,但“当面”却是个“无理”的要求。她从布什老家得克萨斯州的克劳福德农场一直追到华盛顿,并一直“赖”在白宫的门前不走。她和其他请愿者一起,又是唱歌、又是绝食、又是扮鬼……如此“缠”功,实在够“刁”的了。但美国政府除了把他们抓去讯问了半天之外,并没有把他们怎么着,至今,她依然“纠缠”不休。

  在民主社会,只有“刁官”,没有“刁民”。我以为,在真正的“公仆”眼中就不应该有“刁民”这个概念。作为现代政府的干部,应该学会面对比较“难缠”的公民,懂得与他们打交道。动辄以“刁民”斥人,说明那些干部的官僚心态还没有消除;用国家机器压制“刁民”,说明那些干部缺乏基本的法治理念。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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