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真研读了本案所有法律文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函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说,山西省高院向下级法院回函,下级法院将此作为依据进行判决和裁定,本身是非常不规范的,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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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案件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时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在案件未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的做法十分普遍。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曾提出,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判的行政化、官僚化色彩浓厚,“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的观念得不到认同,没有完全树立起严格依法独立审判的现代司法理念。同时,案件的发回重审、改判率一直是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为了减少办“错案”的几率,下级法院不得不通过请示汇报来与上级法院保持“步调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去年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曾明确指出:“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对事实、对证据的认定,是绝对不能请示的。”他解释说,审判独立包括审级独立,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上级法院不能内部请示,以保持审判的独立性、准确性。
周泽说,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周泽说,一般认为,审判独立意味着,代表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在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只服从于法律和自己的理性与良知。作为一项具体制度,审判独立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之外的其他主体,不得干涉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另一方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应该自觉抵制和避免非审判权行使主体对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周泽说,有关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同时,也规定了审判监督制度。上下级法院之间为审判监督关系。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汇报,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汇报进行指示,指示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显然违背了审判独立的法律原则。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对于上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指示,即使下级法院并不认为是正确的,也得接受并体现在案件审判之中,否则将可能导致其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沦为虚无,也使两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制度无从发挥应有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这还可能为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串通,搞司法腐败,制造不公正,埋下隐患。
周泽分析,运城中院(2005)运中民终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中提出,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并请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高院复函意见……裁定撤销永济市法院(2004)永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发回永济法院重审。这实际上构成了对永济法院重审此案的干涉。在此情况下,永济法院的法官在重审时,已不可能再独立行使审判权。非但如此,运城中院的裁定还把山西省高院也拉进了违法的泥潭。此后,永济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05)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是直接引用上级法院的意见。永济法院这一荒诞的裁定,倒恰似永济法院对运城中院干涉该院审判的无声抗议。
永济法院的裁定本是在运城中院的明确指示下作出的,而运城中院2006年11月28日下达的(2006)运中民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却裁定对之予以撤销,理由竟然是“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这种行使包括不受上一级法院的影响。一审永济法院在明知这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上级法院内函作为裁判依据,违背了以上民事审判基本原则”。周泽认为,运城中院的意思似乎是:我可以干涉、影响你,但你不能说出去。
周泽说:“如果说这份回函是真的,那么法院就是在违法;如果这份回函是假的,那么,有关法官就是涉嫌犯罪。山西省高院应当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维护省高院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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