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22日上午,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广州召开。
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罢免刘维明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议案》。该议案显示,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刘维明,因严重违纪,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罢免刘维明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请予审议。
刘维明资料
刘维明,1938年10月出生,湖南宁乡人,195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南岭煤矿工人、安全检查员、副科长,1963年参加广东“四清”运动,任工作队组长,1965年任广东省煤建公司203建井队党总支书记、梅田一矿革委会副主任,1973年任梅田矿务局革委会副主任,1974年任广东省煤炭工业局革委会副主任,1975年10月至1978年11月任广东省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10月1982年12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1979年5月任全国青联副主席、代主席(期间于1983年在中央党校学习),1985年任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省体改委副主任,1985年11月至1988年5月任广东省委常委,1988年1月任广东省副省长,1998年1月当选广东省政协副主席。中共第11、12、13届候补中央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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