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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强调“文化特殊性” 称拒不认罪源于耻文化

  日本不认罪的逻辑错乱

  关于“日本为何不认罪”的讨论,往往一开始就陷入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设下的套路。甚至,任何相关讨论,若不援引《菊与刀》的观点,就被认为缺乏深度。

  尽管这些讨论都承认一个事实,即日本有罪,但出乎国际社会意料,日本不认罪。

于是,讨论就离开惩罚的主题,转向日本不认罪的文化原因,最后发现了日本有其不认罪的理由:其文化是“耻文化”,耻于认罪。

  要避开这个套路,必须从特殊性退回来。如某人犯了罪,在法庭上,如果他的律师能言善辩,且善于操控辩论的方向,如强调他从小缺乏母爱或有一个粗暴的父亲,引导法官从其犯罪的文化或社会原因而不是犯罪的事实来看待被告,那十有八九,被告会获得某种理解和同情。

  但法官最终依旧会根据犯罪事实来决定惩罚——除非律师能证明被告精神失常。法官为何不考虑被告的特殊性?因为法律是一种不考虑个人特殊性的公共规则。人人都有特殊性,若特殊性成为宽恕的理由,那公共秩序就完蛋了。

  个人精神失常屡见不鲜,但一个民族精神失常却不大可能,骄傲的日本人也不会承认这一点。这就是说,日本民族是在意识清醒中犯的罪,因此必须服从国际共同规则对罪与罚的规定。假若说对德国的惩罚是公正的,那对犯罪行为更甚的日本的惩罚,至少应比照德国,因为这是同一个法庭。但结果日本所受惩罚却远轻于德国,不仅保留了帝国时期的天皇制度、大部分行政机构和象征物,且赦免了大多数战犯,即在民主制度之外还保留了一个旧日本。

  日本获得如此优待,原因之一是《菊与刀》所描述的日本文化特殊性。可难道德国没有其文化特殊性?但盟军不会请人写一部有关“德国在巴黎和会中遭受的心理创伤”的著作。

  但日本的文化特殊性却成了一个盾牌。既然免受了落在德国身上的那种严厉惩罚,那日本就不会像德国那样认罪。就同一种犯罪来说,认罪深度与惩罚力度成正比。

  另外,日本还可以利用别人提供的“日本文化的特殊性”来为自己辩护。日本就这样自闭于国际社会共同准则之外,久之,就不会认为自己有罪,也就感到东亚社会要求它认罪完全像强迫无罪的人认罪,反倒是别人无理。(中国社科院学者 程巍)

(责任编辑: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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