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千万用于个人炒股
甘肃第一女巨贪终审领无期
法制网兰州1月23日电记者周文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2300余万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营利活动,造成单位损失1818.57万元,被称为甘肃省建国以来第一女贪官的甘肃省电力公司原财务处处长顾慧娟因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罪终审领刑。
兰州中院一审认定,顾慧娟利用其在国有公司主管单位财务工作的便利,收受其他单位给予的财物计38.6万元,构成受贿罪,并因此造成单位损失1818.57万元,应依法惩处;指令下级单位挪用公款1087.0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经营等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侵吞单位公款1250万元,构成贪污罪;本案追回的赃款(除扣押的受贿所得款)、赃物、股权、债权,系顾慧娟贪污、挪用款项,用于投资经营所获取经济权益,属于被害单位的合法财产,应依刑法相关规定,返还被害单位。
2006年8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顾慧娟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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