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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子”入校砍死学生 法律援助出面伸正义

  “疯子”入校砍死学生法律援助出面伸正义

  优秀法律援助案例

  法制网记者 于呐洋

  2002年10月26日下午4时,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石龙村干部施某接到报告,被称为“疯子”的施若丘正持刀向石龙小学方向走去,可能要去杀人。

施某马上打电话给石龙小学,请注意保护好学生的安全。

  下午4时10分左右,施若丘越过学校围墙,进入小学一年级和二年级教室,砍死4名学生、砍伤2名学生。学生四处躲避。施若丘随后进入学校操场,追赶并又杀死了1名学生。

  施若丘在操场追杀其他学生时,附近村民赶来,施若丘马上越墙逃走。

  施若丘很快被捕。法院认定施若丘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施若丘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石龙小学凶杀事件后,被害学生的家长了解到,案发时施若丘进入学校时是上课时间,但老师不在场,由于没有老师保护,学生们才逃不出施若丘的魔爪,施若丘在学校行凶时,老师们在教学楼二楼,看着凶手在操场追杀学生,却没有人下来制止,救助学生。对此,被害学生家长认为,学生被杀学校难逃其责,强烈要求处分学校相关责任人员,并要求学校赔偿。

  2003年9月1日,受害家长分别找到省法律援助处和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要求提供法律帮助。

  接案后,承办律师们多次远赴怀集,找相关部门协调,仔细查看了案发现场,询问了大量的证人。2003年9月底,办案律师找到石龙小学,希望达成调解初步意向。但石龙小学坚称校方在事件中措施得当,不应对事件负责。

  调解不成后,办案律师再次赴怀集县调查取证,先后向13名证人取证,其中4名为成年人,9名为石龙小学学生。通过调查,证明学校在事件中存在以下过错:思想麻痹,接到警告电话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凶手进入校园;凶手进入校园时已是上课时间,老师未在课室,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职责;在事件中,没有及时疏散学生,导致学生阮周豪无法逃脱被杀;学校没有及时制止凶手行凶、驱赶凶手。办案律师为当事人代拟了起诉状,提出学校应负50%的赔偿责任,要求校方向每户家庭支付死亡赔偿金80996元。

  2004年5月1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怀集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同年6月9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石龙小学在接报后未能及时发现施若丘越墙入校,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石龙小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学生被害负2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害学生家长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上诉。

  办案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0月11日,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庭后,法院进行调解,双方同意由有关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民政救济,除阮海江、郭干妹救济3万元外,其他每户救济2.5万元,在获得救济后,学生家长申请撤诉。

  事情解决后,10名痛失爱子的受援人对省法律援助处、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十分感激,分别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表示谢意。(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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