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24日电 “国务机要费”案有了新发展。台湾“总统府”阻止法院准许检辩阅卷,宣称要提“释宪”;法院则表示,准许阅卷的决定不改变。而吴淑珍等被告的律师团,竟对法院开放阅卷表示抗议,声称将拒绝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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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联合报》今日社论说,这桩举台瞩目的重大弊案开审以来,被告以及支撑被告的律师团、政党、“总统府”,乃至陈水扁本人,可谓用尽一切手段阻挠审判进程。但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决心十分坚定,使种种手段皆徒劳无功,反而暴露出被告方面的心虚,如今辩方已将自己逼入墙角,进退两难。
法院曾采取函查、传唤证人等调查行动,却未能取得陈水扁自辩“机密外交”至少在形式上存在的证据;已裁定侦查检察官陈瑞仁密封的陈水扁笔录等资料并非“机密”,准许开封,供检辩双方阅卷,以便进行攻防。法院同时裁定:在调查“机密外交”形式上是否存在的过程里,“府”方既一再拒绝配合,则若“府”方确曾有核定“机密”的公文竟拒绝说明,事后再以其它事由争执,将移请检方侦办相关官员隐匿公文书的罪嫌。
社论接着说,既已可以阅卷,律师团却杯葛阅卷,若因此而损及被告的权益,责任当然应由律师团承当。不过,公诉检察官方面则是一定会声请阅卷的。因为,在陈瑞仁检察官的起诉书里,曾部分引述陈水扁的供述;为了在审判中证明吴淑珍的犯行,公诉检察官一定会使用陈水扁的供述当做证据。
在正常情形下,律师团为维护被告权益,一定要全力争取为被告辩解的一切机会;倘有“机密外交”的证据而不请求调查,准许阅卷又拒绝,这是什么辩护策略?何况,包封的卷证,皆属陈水扁及一干被告的供词,律师团有什么理由竟然不敢亲睹?难道律师团和被告一样,对所谓“机密外交”的“真相”心知肚明,以致根本不敢面对?再说,就算律师团不阅卷,检方阅后照样会在论告时公开其内容;倘若在内容公开后,竟发现所谓“机密外交”皆“纯属虚构”,则律师团又将如何答辩?律师团采这种策略,到最后恐怕会迫使被告必须请求传唤陈水扁作证,以期推翻陈瑞仁所作笔录。届时,曾主张“总统作证亦违宪”的律师团和民进党又如何自圆其说?显然,合议庭准许阅卷之后,被告方面的压力已立见增加。
社论还指出,至于“总统府”方面欲提出“释宪”,恐怕也不是那么容易。现在究竟是由陈唐山等被裁罚的官员声请,或者陈水扁以“总统”名义声请,又或者以“总统府”机关名义声请,尚不明了。但无论由谁声请,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大法官”也不是能够随便扩张职权,任意受理“释宪”声请的。
最重要的是声请须符合形式要件。倘若以“总统”或“总统府”机关的名义声请,即应说明究竟是在行使什么职权时、及适用哪一条“宪法”或法律时发生疑义?法院命“总统府”乃至陈水扁说明“机密外交”核定的流程,其实是法院在行使调查的职权,并不是陈水扁在行使职权;且陈水扁竟然不准法院对自己及其它被告已经完成的供述裁定阅卷,亦根本无法说明是适用哪一条“宪法”或法律发生了疑义。再者,倘若以陈唐山等个人名义声请,则须待其对拒绝作证的裁罚之请求救济的程序完毕、处罚确定后,方得提起。何况,不论提起什么“释宪”,如今皆不能阻止法院准许阅卷;且纵然要求“大法官”为暂时处分,一方面这种“大法官”自创的暂时处分权能否适用于法院审理程序,有无干涉审判之虞,尚有待厘清;另一方面,时间上也来不及。也就是说,法院已经取得主动地位,待阅卷后,“机密外交”的真相即可公诸于世。因此,“总统府”的这一招是无法对抗法院的。
社论最后说,“国务机要费”案开审以来,始终未见被告陈水扁方面堂堂正正地在审理中为自己的清白辩护,却反而用尽心机干扰审判、拖延时间。这样做的用意,只在试图推翻“一审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诺;但毕竟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合议庭在执法精神及处分手段上的卓越表现,将使被告方面的计谋不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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