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22日上午,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提请罢免刘维明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该议案显示,“刘维明因严重违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罢免刘维明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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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明1938年10月出生,湖南宁乡人,1958年入党,1955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南岭煤矿工人、安全检查员、副科长,1975年10月至1978年11月任广东省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10月至1982年12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1979年5月任全国青联副主席、代主席。1985年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省体改委副主任,1985年11月至1988年5月任广东省委常委,1988年1月任广东省副省长,1998年1月当选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是中共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候补委员。
据了解,刘维明涉嫌为子女谋取非法利益,并涉及一宗经济大案,曾被有关机关调查,但因没有发现刘维明直接受贿的证据,仅被开除党籍,并撤销副省级待遇,没有受到司法处理。
现年68岁的刘维明曾担任广东省副省长职务长达10年,影响力颇广。退休后仍然非常活跃,与商界关系密切,尤其是与家乡湖南籍的老板来往密切。2005年9月,他担任“广东湖南商会”创会会长,领导“商海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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