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形仍需国资委批准
新快报讯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审批权下放至地方国资委之后,这类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可能也会有变化:由现在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国资委,转为适当由国有股股东自主决策。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虽然相关办法尚未出炉,但各方消息显示,一定比例和数量范围内的国有股交易将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国有股转让原则上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转让价格的确定,要充分利用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不过,在赋予国有股股东足够的自主权的同时,必要的监管仍然不可缺位。此前,国资委官员曾表示,在全流通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仍需通过国资委审批:一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国家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不久前,吉林森工集团就通过上交所减持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600189)股份,减持部分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02%,并未改变吉林森工集团的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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