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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接受嫖资被计入受贿额

  事发浙江丽水,经调查该干部并未接受现金,把嫖娼费计入受贿额在该省尚属首例

  新快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1月19日下午,从拿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起,42岁的温某就始终低着头,反复地自言自语。曾经是浙江省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温某,因接受嫖娼费被判受贿,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受贿案的当事人温某,没有接受现金,只是接受了高档衣物、手机和嫖娼费。这不仅是丽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的案子中也堪称首例。

  “朋友”拉其下水

  2003年,温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丁某。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丁某搞起了“长远投资”。温某在担任丽水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之初,公司还没有给温某配车,恰巧,这时丁某买了新车。于是,温某经常借丁某的车来开。有一次,两个人在杭州相遇,丁某拉着温某去杭州大厦,这次选中的是一条价值300元的裤子。考虑到这条裤子的价格也就相当于一条香烟,温某接受了。此后,两个人经常一起出入杭州的一些高档商场。最多的一次,丁某为温某支付了1万余元的衣服钱。这样三年下来,温某先后收受丁某送的高档衣服7件,价值人民币1.47万元以上;高档皮鞋3双,价值人民币3300元以上;高档裤子4条,价值人民币4100元以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60元。

  嫖娼费计入受贿额

  丁某与温某建立了较好的关系后,就常带温某一起去嫖娼,费用均由丁某支付。起初的近20次嫖娼,丁某都是预先支付了费用。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丁某将钱直接放在温某所住宾馆房间的枕头下,由温某自己支付。温某以这种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3次,每次500元到1500元不等,共计9500元,作为回报,温某为丁某争取了数个大桥桥栏建设工程、亮化工程、粉饰工程等,使丁某获得七十余万元利润。2006年12月24日,景宁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丁某的9500元嫖娼费计入受贿额。2007年1月9日,在法庭上,温某承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忏悔自己不懂法律,不注意生活作风。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费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有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观宇/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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