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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将嫖娼费计入受贿额 涉案官员悔恨不已


  “真没想到,这也是受贿。都怪自己不懂法,怪自己平时生活作风不检点。”1月19日下午,从拿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起,42岁的温某就始终低着头,反复地自言自语。同样的话他已经跟检察官、法官、他的家人和辩护律师说了无数遍,悔意似乎已经不止是写在他苍白的脸上。

  曾经是浙江省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温某,一个曾立志决不向钱伸手、自称很讲原则的干部,却在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个不小心不仅把好端端的工作岗位搞掉了,而且还背了个臭名声,全家人跟着倒霉。”温某的妻子更是后悔没有看管好丈夫。

  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这起受贿案的当事人温某,没有接受现金,只是接受了高档衣物、手机和嫖娼费。这不仅是丽水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金额的受贿案,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的案子中也堪称首例。

  曾经退回购物券

  1988年大学毕业后,温某回到家乡丽水,一直在城建部门工作。而后他娶妻生子,家庭幸福,工作顺利,曾被调往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指挥部担任副指挥,2003年起担任丽水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在这些“油水”十足的岗位上,金钱与物质的诱惑无时不在。在高速公路丽水指挥部工作期间,有个标段的经理曾三次给温某送购物券,都被温某当场或事后退回。温某一直要求自己不收人家的现金、购物券、礼金、礼卡,但对逢年过节人家送的烟酒,他还是收的,因为他觉得这是人情往来,伤不了原则问题。

  “朋友”拉其下水

  2003年,温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丁某。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丁某搞起了“长远投资”。温某在担任丽水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之初,公司还没有给温某配车,恰巧,这时丁某买了新车。于是,温某经常借丁某的车来开。

  有一次,两个人在杭州相遇,丁某拉着温某去杭州大厦,这次选中的是一条价值300元的裤子。考虑到这条裤子的价格也就相当于一条香烟,温某接受了。此后,两个人经常一起出入杭州的一些高档商场。最多的一次,丁某为温某支付了1万余元的衣服钱。这样三年下来,温某先后收受丁某送的高档衣服7件,价值人民币1.47万元以上;高档皮鞋3双,价值人民币3300元以上;高档裤子4条,价值人民币4100元以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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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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