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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你忙

  许女士:我有一个朋友,她的孩子在国企工作,工龄已经有20多年了,后来因为被劳教,单位把他除名了。这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是不能除名的,但劳动仲裁说企业有权利这么做。他的工龄无效了吗,不能享受与工龄有挂钩的社会福利吗?

  福建信海律师所陈水湖律师: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根据许女士的陈述,她朋友的孩子在被劳动教养后若无法正常上班达到所规定的除名条件,他所在的单位是有权作出除名决定的。当然,她朋友小孩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被企业除名后劳动关系随即解除,就不能享受企业的相关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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