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吴剑秋 报道
高速路上伊兰特轿车突然侧滑,车主郭女士和车主王某以该车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和车辆经销商北京胜鸿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95元,胜鸿都公司赔偿车轮一只,对受损汽车的制动、防侧滑系统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对该车进行修理,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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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去年1月8日,郭女士驾车在京沈高速路行驶时,车辆突然向右侧滑,撞上了公路护栏,车辆左前轮脱离车体,郭女士受了伤,护栏也被撞坏。事后郭女士支付了路产损失费4930元、施救费2200元。因河北交警认定郭女士“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郭女士还被罚款200元。郭女士和车辆车主王某认为,伊兰特轿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经销商和北京现代告上法庭。
本案的焦点在于伊兰特轿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原告方曾要求对车轮钢圈质量进行鉴定,法院与多家机构联系,都没有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认为,在高速路上,驾驶员出于对自己身体和生命安全的注意,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采取损害自己身体和生命安全的不当操作行为。该车装有防侧滑系统,出现侧滑是不正常的,从刹车车痕也能判断出该车辆制动系统存在缺陷或者轮体部位存在缺陷。1月22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已举证证明事发时车辆首先出现侧滑,该现象是装有防侧滑系统车辆在正常驾驶时通常不应发生的;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左前轮脱离车体,部分路面只留下三条刹车拖痕。如左前轮脱离车体是在事故发生的最初期,之后才发生一系列碰撞,较大程度上表明该车在轮体部位存在缺陷;如左前轮脱离车体是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遭遇碰撞由外力引起,在发生碰撞之前的制动中出现三条刹车拖痕,则表明该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或轮体部位存在缺陷。在现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免责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事发车辆存在缺陷,并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现代公司和销售公司连带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795元,销售公司赔偿王女士同等规格的车轮一只,对该车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等。
宣判后,北京现代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车辆在高速状况下行驶时什么情况都可能发生,该车发生事故并不是车辆本身质量的问题。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该车发生的问题并不是伊兰特汽车的个例,发生类似问题决不在少数,而商报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交管局相关部门了解到,伊兰特在南京地区也属于事故高发车型之一。(4版《商讯》)
(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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