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污染事故开出最大罚单
晨报讯(记者王大鹏)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这是有关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最高处罚金额,同时也是历史上实施的最严重的一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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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经调查核实,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明确要求严肃处理。
此外,记者还获悉,环保总局在1月10日通报82个严重环境违法项目后,总局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随即对贵州六盘水市两个违法项目提出整改要求。17日,这两个项目已停建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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