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宣布,调整心脑血管等10类35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7成品种下调,平均降幅20%,最大降幅85%,降价金额约70亿元。这次价格调整将从1月26日起执行。对造成降价药品从处方和药房中“消失”的违规行为,发改委规定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见1月24日《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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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降价已经是一个让人感觉麻木的话题,此前有关部门已经19次(也有报道称20次)降低药品价格,每一次的结果都可用“空降”一词概括。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药品降价引入了问责制。那么,这个问责制能助推药品降价政策“落地”吗?
对此,笔者并不乐观。不可否认,此前一次次药品降价之所以成了“空降”,伴随着一种现象,就是哪种药品一降价,随即不见踪影。毕竟,现在的药品都有很多同类药物可以替代,医生不开降价药,药店不卖降价药,患者也就只能望药兴叹。遏制这样的现象,自然有着特定的意义。但是,现在这个问责制,似乎又很难承担起相应功能。
根据这个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如果医疗机构销售降价药品的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明显下降,就可能被纳入责任追究的目标。问题是,以这些降价药品上一年销售数作参考,这样的标准合理吗?从本质上讲,销售药品的数量,应该由市场调节,而这个市场,必须取决于病人的合理用药,而不是来自于行政部门的计划性。由此可见,这个责任界定标准,本身就存在着某种悖谬。
而且,简单把降价药纳入到特定的用药指标中,容易引发滥用药物现象。可以想象,为了完成这样的用药指标,难免会有一些医生将这些降价药作为“辅助用药”纳入大处方之中,同时,还会把因为必须销售这种降价药带来的利润损失,缀加到其他利润率高的药品销售中。这样一来,非但不能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反而令患者付出更大的不必要的代价。
由此不难理解,简单地在局部引入问责制来强推降价药,必然造成整个药品市场的失衡。无需争议,这里的责任主体,应该从医疗体制与药品的政府定价体制上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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