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这是2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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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超生如今是一个敏感问题,舆论基本是一边倒的口诛笔伐。但笔者却有不同看法。
先说明一点,对于党政干部超生,我也认为要严加打击。因为党政干部是政府成员,先需律己才能律人,对他们的要求天生就应更严格。但身为平民的富人则另说了。
其一,我们要记住,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一个两害相较取其轻的结果,我们是在“人口爆炸性增长导致社会难以承受”与“强制性限制生育权这一天赋人权来追求经济成长”这二者之间,艰难地选择了后者。国际上的计划生育都是劝告式、基于自愿原则的,只有我国基于国情考虑,通过政府强制力来推行。
在今天,我们既要尊重计划生育这份“社会契约”的普适性,但也不要忘了这个政策与生俱来的缺陷——它毕竟没有给个体自由选择权。我们可以因为公益原因,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制定政策限制生育。不过,一旦有个体违反这个政策时,可以根据“社会契约”的约定要求他们赔偿,但却并没有充分的道德基础,对他们过分批判。即便他们是“招人讨厌”的富人。
其二,我国现在在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实质两胎化”政策。这是基于城乡的剪刀差,基于农村人没有享受到城市人同等的社会福利,而实行的一项人性化政策。但当农民超生时,也是要交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的。以我所在城市周边农村为例,生第三胎(或第一胎是男孩生第二胎),如果是女孩罚1000元,如果是男孩罚3000元。再生,则女孩罚3000元,男孩(或前两胎是男孩,第三胎是女孩)罚1万元。再生则继续递加。别以为农民就光想着生男孩,也有很多农民是生了男孩后,罚款也要生个女孩。
而对此,我就从没听人进行过指责,所有的人态度都比较宽容,表示理解。不管穷人富人,超不超生都有国家的法律政策约束,为什么穷人超生就少人批判,富人超生就骂声震天呢?
其实,如果贫富悬殊拉大,富人超生这件事可能就不会如此敏感,更不至引发“对超生富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情绪化的极端提议来。所以我以为,要解决民众对富人超生的愤怒,关键还在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社会贫富悬殊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钢性。一味地加强政策的钢性,虽不说是缘木求鱼,却也是费力不讨好,你还真能不让富人出国,或把一个新(超)生婴孩的父母投入监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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