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处未按期披露年报案件
法制网讯记者周芬棉记者日前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对2005年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证监会现已基本完成。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除追究公司责任外,还追究了相关董事等个人的法律责任,尤其对因渎职、恶意违规导致未按期披露年报的相关个人给予了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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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证监会已公布对S*ST科龙(000921)、S*ST精密(600092)、S*ST金荔(600762)等的行政处罚决定,近期还将陆续公布对其他几家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从这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情况看,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的是因为未及时完成年报编制,有的是因为未及时召开审议年报的董事会,还有的是因为董事会因种种原因未通过年报所致。但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不勤勉尽责,对年报披露工作不重视,法制观念淡漠。
从法律角度分析,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价值的基础和源泉,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灵魂,依法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基本依据。其中,年报是对上市公司过去一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的详细描述,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按期向投资者披露年报,则是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公司高管应尽的最为基本的法定义务,违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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