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本报曾报道东方拍卖(香港)有限公司起诉中联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丢失两件文物并索赔189万余元一事。近日,市一中院认定文物并未弄丢,判决中联公司只需给付东方公司40万余元的拍卖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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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公司诉称,该公司在2004年4月与中联公司签约,委托对方拍卖一些文物,其中包括一对100万元的斗彩花口碗和一对价值1.5万元的粉彩八宝纹盘。但中联公司接手后出具的入库清单却显示,粉彩八宝纹盘和斗彩花口碗都只有一个,而不是一对。因此,东方公司提出索赔。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找到了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北京站,并在这里发现东方公司老总钱保禄曾对斗彩花口碗向文物管理部门及海关进行过申报,他申报时该碗就是一个,而不是一对。
据此法官指出,按照常理,如果斗彩花口碗是一对,那么钱保禄应该申报一对,而不会拆开申报。因此,法官认定东方公司交给中联公司的斗彩花口碗和粉彩八宝纹盘原本就是各一个,委托拍卖清单上的“一对”实际是个笔误。因此,法院认定中联公司并未弄丢文物,只需给付东方公司40万余元的拍卖价款及利息即可。宣判后,东方公司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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